具体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5.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保设施及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保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_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排污收费申报要求:
企业如实、准确、全面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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